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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天弘化学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5-12-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3673    
发改办运行[2015]319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9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评估,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化学)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40万吨/年。

二、天弘化学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于2015年12月20日前,淘汰东营利津森化化工公司40万吨炼油装置1套,15万吨炼油装置2套;茂名茂南华粤大地溶剂厂32万吨、1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高要市荣泰燃化公司20万吨炼油装置1套。于2016年1月30日前,淘汰山东军胜化工公司120万吨、30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淘汰茂名电白油脂化工公司39万吨、21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天弘化学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天弘化学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应于2015年底前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天弘化学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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