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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地址 
    学会全称为:中国能源学会 
    英文译名:CHINA  ENERGY   SOCIETY  英文缩写:CES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2号
第二条  性质 
中国能源学会为我国能源领域知名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独立法人机构。学会是由热衷于推动能源经济发展的企业、机构及个人发起与2008年在香港成立。是能源领域的高层次、高起点、综合性极强的社会团体。主要致力于在能源发展与建设领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部门制定政策战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着力于能源经济领域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全方位推广,加速产学研转化,促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
社团注册号:39410672-001-06-08-5 。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开展学术交流,展示学术思想,促进环境和谐发展。
2.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组织会员单位、能源企业赴国外参观学习、交流及商务考察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国际能源趋势提供咨询服务。
4.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
5.编辑内部参考资料和学会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相关书籍。
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组织符合中国能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非营利性和经营活动。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和高级会员两类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
        1.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2.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在能源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三、凡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能源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能源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发给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审议确认。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中国国家能源》杂志;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作总部或分会审核,报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下设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理事会由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4.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5.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表大会由副会长提议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推荐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学会年度计划;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经会长或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副会长、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9.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应有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3、处理日常业务,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4、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学会的规章制度;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香港政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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