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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石油炼化业需缴消费税 地方炼厂民企深受打击

   发布日期:2012-11-22     浏览:1659    
明年石油炼化业需缴消费税 地方炼厂民企深受打击
2012-11-22 09:52:14      云南网
内容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从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从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从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进行征收。大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金银岛分析师靳婷认为,伴随着该政策的执行,石脑油、 MTBE、芳烃汽油等调和原料厂家带来较大的冲击,调和油商家的利润亦将受到抑制,调和油市场或将再度面临洗牌。有业内人士表示,成本的增加不排除费用转嫁消费者的可能性。  对于石脑油产品而言,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做了新规定。由前期的上游厂家征返转移至下游用户的征返,有效遏制了石脑油消费税的偷逃税。  该公告的执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方面中石化、中石油旗下厂家产品多以自用为主、甚少外出,征收对此影响有限;一方面,地方炼厂、民营企业产品多为纯度偏低,适宜用于调和汽油,化工用途所占比例甚低,他们也成为该公告执行的最大承受者。靳婷称,消费税征收的明确,不仅对上述原料生产厂家带来较大的利空,更直接波及至调和油品市场,与此同时,亦将对燃气深加工行业带来巨大的打击。  记者从云南省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了解到,至今颁布的新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总数已达到219家。其中属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中航油5家央企直属或控股的石油公司为58家,占26.5%;其他企业合计161家,占73.5%,其中其他国有及民营企业151家,占企业总数68.9%,合资企业10家,占企业总数4.6%。  在云南,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雄霸局面不改,到2009年,云南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39家,其中中石化就有17家,中石油也有10家,其他国有4 户(含民航内部专项供油1户),民营批发企业8户。业内人士分析,从短期供求局面来看,我省不会因为消费税新政推出而对市场面造成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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