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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3年第19号令

   发布日期:2013-03-18     来源:中国能源局网站    浏览:1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科  技  部  部 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圩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

2013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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