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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煤炭司长:加大煤层气扶持力度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凤凰网    浏览:1070    

——专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

煤层气产业化可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治大气污染,起到一举多得的效果,但行业亏损状况必须解决,后续政策将着力于此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中央的要求仍存在很大差距。

去年,国务院应急办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部门,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煤层气价格倒挂现象比较突出”,方君实表示,其中,井下瓦斯抽采亏损更为严重,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企业普遍处于亏损状态。

不过,他也表示,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看,煤层气开发初期由于投资大、风险高、见效慢、效益差,都出现过价格倒挂情况。为此,上世纪70年代,美国设立了多项基金,支持煤层气基础研究、资源调查和技术攻关,对煤层气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我国煤层气产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勘探风险高,开发难度大,基础设施不配套,需要国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煤层气产业规模化发展”,方君实表示,下一步,能源局煤炭司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如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要求各地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等。

扭转行业亏损现状

《中国投资》:此次国务院发文支持煤层气开发,主要的政策意图是什么?主要是为了治理大气污染,解决安全问题,还是培育煤层气的产业化?

方君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的烃类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对煤矿安全生产是严重威胁,直接排放则是强温室气体,加以利用则是优质清洁的能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93号文,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扶持力度,目的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一举多得的效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2005年,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的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比2005年分别增长5倍和8倍,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83%和84%;“十一五”以来累计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210亿立方米,相当于节约标准煤254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1500万吨。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要求越来越严,环保工作标准越来越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中央的要求仍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是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总量依然偏大,重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今年以来贵州、吉林等省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偏低,利用率不高,2012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141亿立方米,距“十二五”规划目标300亿立方米差距很大。三是抽采利用成本逐年上升,现有的扶持政策激励效应下降,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企业普遍处于亏损状态,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地方和企业对国家出台更优惠的扶持政策期望值很高。

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93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扶持力度,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对遏制当前重特大瓦斯事故,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改善大气环境,实现2020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投资》:有媒体报道称,当前煤层气存在产销价格倒挂现象,煤层气企业难以盈利,影响开发利用煤层气的积极性,该如何看到这种现象?

方君实:去年,国务院应急办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部门,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研情况看,煤层气价格倒挂现象比较突出。目前,煤层气平均售价1.2元/立方米左右,中石油、中联煤层气公司等企业的煤层气开发成本都在1.7元/立方米以上,至少亏损0.5元/立方米;井下瓦斯抽采亏损更为严重,主要煤炭企业抽采成本都在2元/立方米以上,但辽宁铁法、江西丰城、四川芙蓉煤矿燃料用瓦斯销售均价分别为0.5、0.9、1.05元/立方米,远低于抽采成本,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企业普遍处于亏损状态。

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看,煤层气开发初期由于投资大、风险高、见效慢、效益差,都出现过价格倒挂情况。为此,上世纪70年代,美国设立了多项基金,支持煤层气基础研究、资源调查和技术攻关,出台了《能源意外获利法》《美国能源法案》等法律,对煤层气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补贴最高占到煤层气价格的50%以上。我国煤层气产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勘探风险高,开发难度大,基础设施不配套,需要国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煤层气产业规模化发展。

综合扶持政策加码

《中国投资》:此次政策提出要提高补贴标准,提高上网电价,当前煤层气补贴和价格机制是怎样的?您能否谈谈未来应该如何完善?

方君实:2004年、2005年,全国先后发生6起百人以上煤矿瓦斯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推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国家从财政、价格、税费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一是企业抽采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除上网发电部分,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折纯)给予补贴。二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每年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矿瓦斯防治。三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裕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上网电价按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0.25元/千瓦时补贴电价执行。四是地面煤层气抽采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给予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办发93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一是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我们将会同财政部进行调研,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因素,确定中央财政补贴提高的标准。二是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煤矿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纳入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投资支持范围。三是要求各地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简化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各项手续;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水平。四是强化税费政策扶持,逐步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协调机制解决矿业权交叉

《中国投资》: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造成部分地区煤层气开发滞后,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方君实:煤层气和煤炭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长期以来,两种资源矿业权分别设置,一些地区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影响了煤炭和煤层气开发。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采取注销气权、协调划转、鼓励合作等方式,积极协调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已累计核减5—10年内影响煤炭开采的煤层气矿业权面积1.1万平方公里,协调煤层气与煤炭企业合作开发矿业权面积0.8万平方公里。但随着煤炭开采和煤层气开发范围扩大,新的矿业权重叠问题将继续出现。

国办发93号文件提出要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今后出现矿业权重叠将由过去的依靠部门协调改变为按照协调机制解决。即: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鼓励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资源。存在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的区域,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

《中国投资》:未来煤层气利用方面的主要思路是怎样的?外送还是就近?用于发电还是用于居民生活?

方君实: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分两种类型,一是地面开发的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统筹建设以区域性中压管道为主体的煤层气输送管网,适度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和汽车燃料等。二是井下抽采的煤矿瓦斯,高浓度瓦斯优先保障当地民用,低浓度和乏风瓦斯主要用于发电,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中小煤矿联合建设瓦斯集输管网,提高煤矿瓦斯利用水平。

《中国投资》:能源局一直在推动煤层气开发利用,未来还将作哪些具体的工作来促进这一产业?

方君实:国家能源局一直高度重视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93号文件精神,按照政策指导、规划引领、强化监管、服务产业、服务企业的宗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扩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重点采取以下5个方面措施:

一是完善政策措施。国家能源局承担着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将对国办发93号文件逐条梳理,根据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逐条抓好落实。对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等政策,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快推动落实。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煤层气勘查开采约束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

三是推进科技创新。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有关科技计划,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支持煤炭、煤层气企业建立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研究机构,增强自主研发和集成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推广,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和科研院校开展相关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培训机构培养煤层气专业技术人才。

四是强化组织协调。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办发93号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依托单位,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严格瓦斯防治目标考核,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督促煤炭企业把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要求落实到位,做到“应抽尽抽、能用尽用”,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

五是加快规模化开发。加快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已有产区稳产增产,新建产区扩大产能,成为我国煤层气主产区。开展安徽、河南、四川、贵州、新疆等省区煤层气开发试验,增加开发区块,扩大开发规模。坚持利用最大化原则,统筹输气管网布局,煤层气优先接入天然气管网或建设区域性中低压输气管网,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适度建设小型LNG、CNG利用装置,提高地面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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