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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发布日期:2011-04-13     来源:中国江苏网    浏览:1780    
昨天上午,记者从江苏盐城市燃气管理处了解到,《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于4月10日正式施行。

  “这个《管理办法》是将2005年7月开始实施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于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结合,根据盐城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盐城市燃气管理专家潘斌告诉记者。

  本月重点整改30多家私改线用户

  装修时把燃气管道设施挪个位让厨房更加宽敞、用“三通”将管道燃气接出一个个分灶头……在个人用户和公服户中,这样的违规现象屡见不鲜。

  《管理办法》中明确燃气用户及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行动等行为,将由燃气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盐城市燃气监督管理大队已经掌握了市区30多家家公服户的私改线情况,责令、督促、帮助他们整改将成为燃气监督管理大队本月的重点工作之一。

  燃气管线施工破坏最高可被罚10万

  近年来,施工造成损坏燃气管线的行为在盐城市区时有发生,这其中有因为建设单位监管不力造成的,也有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的。

  在《条例》中明确指出,从事地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燃气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的设施情况。施工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进行开挖探查,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等等。对于在设施保护范围内做出擅自修筑建筑物、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等违规行为的,由燃气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设施保护范围内做出违规行为并因作业不当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处罚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轻

  对照国务院于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记者发现,《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对用户、施工方等的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要低得多。

  潘斌用红笔标出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保护办法》中对违规行为处罚金额的差异:居民用户私改线盐城的处罚是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而《城镇管理条例中式》一千元以下,非居民用户盐城的是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城镇管理条例中式》的是十万以下……

    对此潘斌告诉记者,《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处罚方式,是延续了2005年7月开始实施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今年的5月份左右,江苏省人大将对《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近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详细的调研。此后,《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可能会有一些调整,届时盐城市也将相应出台一些具体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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