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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发展要具前瞻性 核安全的监管需要独立性

   发布日期:2011-09-02     浏览:864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是一个突发意外事件,对我国核电事业发展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这次事故应当成为一个重大契机,敦促人们反思长期以来快速发展的核电事业背后被忽视的核安全隐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对本报反复强调。

  根据《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的核电运行装机容量定在了7000万千瓦,甚至有学者和官员认为核电装机有超过1亿千瓦的可能。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核电能否科学发展的担心。

  “即使达到1亿千瓦,核电仍然只占我国能源比重的5%左右,并不能够满足现实发展需要。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有前瞻性、统筹性、具体化的政策来规范核电的发展。”王毅对本报记者表示。

  同时,对于外界热议的“能源大部制”问题,王毅指出,“能源管理职权的集中是必要的,大部制的方向是对的, 但对大部制改革,不能抱有太多不切实际的期望。”

  “最主要的不在于机构的增删,而在于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否则即便建立一个综合的大部制,各自为政的局面也会依然存在。”王毅解释。

  核电发展要具有前瞻性

  《21世纪》: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给中国核电事业建设带来哪些反思?

  王毅:在核电建设过程中,各类小事故并不鲜见。然而,正如交通安全隐患的存在并不代表我们不再开车一样,核安全隐患的存在也不代表应当停止或放缓核电建设。

  从能源安全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发展核电是能源多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完全必要的。福岛核泄漏事件为我国核电建设事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剥开核电“清洁、高效、无害”的美丽外衣,将核安全问题呈现在民众视野之中,并由此展开深刻的反思,并不算一件坏事。

  目前,普通百姓对核能源本身的了解并不多,随着核电的发展、百姓对核电的危害意识得到提高之后,有可能会出现反核电的趋势。如果政府对核安全隐患一直隐而不宣,到时候可能会遇到更大的阻碍。

  核安全问题一直存在,这次事故正是为近年来飞速发展的核电事业提了一个醒:在发展的同时做好风险预防,并引导民众建立预防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21世纪》:与其他能源相比,核电的弱点在哪里?中国核电的发展目前具体面临哪些问题?

  王毅:从核电发展的历史来看,核电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核废料处理困难是核电缺乏竞争力的主要原因。

  就我国的核电发展情况来说,目前还存在几个主要问题。第一,巨大的投资建设成本和较长的建设周期、不断增长的预算、日益积累的核废料的高额处理成本等,都会给我国未来的核电发展带来变数。

  第二,我国核电规模巨大,发展迅速,堆型多样,需要多种技术基础与人才支持,存在管理困难与人才缺乏等安全隐患。如何处理好第三代核电(如AP1000)及“二代加”核电等多种堆型的并存、标准化及国产化问题,快堆需要多长时间内完成研发和能实现商业化示范,核废料处理技术路线的选取和论证等问题。

  第三,核废料处理的困难程度是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个巨大挑战。核废料处理问题将在核电厂运行10年之后不断凸现出来。

  当然,这些并不表示应该反对核电发展,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核电。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能源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布局,未雨绸缪,在大规模发展核电建成之前,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好充分准备,而不能一味地大干快上。

  《21世纪》:我国目前核电的发展政策方案是怎样的?您对核电政策有何建议?

  王毅:根据目前的核电中长期规划,我国的核电战略将“坚持发展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按照热中子反应堆—快中子反应堆—受控核聚变堆"三步走"的步骤开展工作”,并“坚持核燃料闭合循环的技术路线”。第二步的快堆能不能尽快实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目前我国的勘探水平来看,基础铀资源生产还不能实现自给自足,需要依赖进口。与石油相比,由于铀生产国的相对集中,铀资源的安全供应及其价格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局面。

  我国要实现核电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改进。第一,核电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应在国家长期能源发展战略下进行,正确判断核电的应有地位,制定现实可行的目标。此外,仅有核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还不够,还需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第二,进一步明确核电中长期规划部署和制定核电技术发展的路线图。第三,应该重新考虑乏燃料的处理路线,至少应该根据国际上已经证实的经验,考虑替代方案,如采用核燃料一次利用,然后选择适当的地点,对乏燃料进行长期贮存。第四,制定和完善核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提高国家核安全管理部门的地位、完善其管理职能、提高其监管能力,严格论证和审批新建核电厂,对在建和运行中的核电厂加强监管。
  部门之间缺协调机制是最大难题

  《21世纪》:除了核能,煤电油气等能源领域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领域,“能源大部制”也是热议重点,您如何看待该领域的改革?

  王毅:一直以来,能源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中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涉及到长远的利益问题。在我国,不同的能源品种原本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出现了许多漏洞与问题。

  2008年3月11日,国务院在机构改革方案中,成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这种大部制改革的走向是非常好的。

  但是,依然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第一,对于能源管理职能的集中度仍然不够。例如,在发改委内部,能源的基本价格和项目审批都不归能源局来管,这大大限制了能源局的作用;在发改委外部,能源局也无法管理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国企,这更是弱化了能源局的职能。

  第二,由于中国的传统政府体制基本上是以部门为主,缺乏一个有效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这是能源管理体制的最大难题。

  《21世纪》:那么,你认为未来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应当如何进行?

  王毅:需要指明的是,我国应当立足特殊国情,遵循一条渐进的改革路线,切不可操之过急,照搬所谓国际经验。

  首先,考虑到中国国情,能源管理部门不仅要抓监管,还要抓生产,调控我国能源生产供应的问题。这种一个部门身兼两种可能冲突的职能的格局,在很长一段时间不会改变。

  能源消费,尤其是化石能源的消费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主力。未来的十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能够利用相对廉价的能源的“时间窗口”并不很大,因此,能源管理部门,必须要大力抓生产。

  能源的监管,尤其是核安全的监管,仍然需要相对独立,从而防止能源部一家做大,滋生新的问题。如何实现生产和监管这两种职能一定程度的分离和融合,这是需要综合考虑的设计的问题。

  其次,我们对大部制的改革不能抱有太多幻想,无论是哪一种方案,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且不论能源问题与环保问题之间盘根错杂的关系,单是能源领域,“能源部”也不能够只手遮天,对能源部的制约也不容缺失。在大部制建成之后,协调机构可以适当减少,但是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仍然不可或缺。

  《21世纪》:如何理顺能源局、能源委等相关部门与大型能源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王毅: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这些企业属于国家的企业,在根本利益上不存在冲突。我们需要一个规范的制度建设与政策安排,实现我国能源领域的“有法可依”。比如说《能源法》,热议了很久,一直没有出来。《能源法》应该明晰各个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如何分工,以及能源企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管理部门和大型国企之间的关系,这些核心问题都必须解决,否则我们的改革将长期处于“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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